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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体经字〔2012〕204号
[来源:中非民间商会]    [发布日期:2012-05-31 17:26: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切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促进我国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我国体育产业健康、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现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切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切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促进我国体育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我国体育产业健康、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及销售领域

(一)加强政策引导,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知识产权分享、企业联盟、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体育用品研发基地,推动高端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有自主品牌、有比较优势、有竞争实力的体育用品企业或集团,进一步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开展体育用品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和横向并购。推动有条件、有实力的民间资本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开展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联合经营,促进体育用品业由单一的体育用品品牌向包括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在内的品牌跃升,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场馆建设运营领域

(三)探索体育场馆规划建设新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体育场馆,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要准确把握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坚持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与管理活动,扶持体育场馆运营专业机构发展,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健身休闲领域

(五)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健身休闲领域,实现体育健身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在体育健身休闲领域的投资比重。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体育旅游、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电子竞技等新兴体育产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开发和引进健康有益、趣味性强的健身休闲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不断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健身需求。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体育竞赛表演领域

(七)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赛事和活动举办中的角色定位,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逐步实现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办赛形式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竞赛组织专业化。积极探索建立重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和活动,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具体组织运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努力为赛事创造健康、安全、有序的环境。

(八)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中介行业,特别是为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或经济实体,如赛事活动策划、推广和运营等相关领域。探索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

(九)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引导资金规模,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创造条件。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体育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探索建立体育产权交易平台,将体育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列入交易内容,为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投融资领域创造条件。

(十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体育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建立体育金融专业咨询和保险机构,提升体育金融创新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对体育事业的捐赠活动。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公益性体育设施等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十三)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体育产业,解决好体育产业领域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

(十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良好格局,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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